【权威发布】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
毕井泉受国务院委托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情况。
一、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力度
2016年8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意见》、《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卫生计生委按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积极开展食品营养安全科普宣传。
农业部通过多种形式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教育部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教育内容及载体课程,基础教育阶段的《体育与健康》、《生物》、《化学》等课程标准增加了食品安全内容。
二、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
2016年7—9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正在加快制修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
三、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一)卫生计生委已牵头完成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发布92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年底前再发布130余项标准,届时将形成近1100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涵盖2万项指标,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
(二)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农业部与卫生计生委组建了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两个标准审评委员会,目前已制定5724项农兽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4140项,兽药残留1584项)和932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基本覆盖我国大宗农产品和常规农兽药品种。
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计划每年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0项,5年内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达到10000项以上,将与国际食品法典基本一致。
四、依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
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国家统一组织的食品检验量达到4份/千人;
农业部正在编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十三五”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发展规划》,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全程追溯体系。
卫生计生委印发《食品安全标准、监测与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年11月),正在编制《国民营养计划》,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基础性建设。
科技部正在编制《“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针对食品药品生产和监管的关键科技需求,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在食品药品监测检测、风险评估、溯源预警、全程控制的基础研究、集成示范及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部署。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通过静态风险因素及动态风险因素指标综合评定,确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重点,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食品行业共性问题监管对策研究工作规范》和《食品行业共性问题对策清单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排查和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风险隐患,特别是带有潜规则性质的食品行业突出问题,着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能力。
五、种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今年以来,全国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247.4万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34万家次,查处问题2.1万余起。
六、整治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
截至今年10月底,食药监共完成91.5万批次抽样检验并公布抽检结果,样品合格率为97.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三季度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537万家次,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主体43.6万家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50.1万个,完成整改生产经营主体51万家次,查处案件10.6万件,货值金额约2.5亿元,罚款约9.6亿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1303件,罚没款2639万元。
七、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2016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中央“四个最严”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能力。
2016年8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认监委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对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